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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林业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7-4-21 16:01:16   阅读次数: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林业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工作的通知

     

     云国土资〔2017〕44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省委、省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以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矿业权审批事前规划控制、事中联合审查、事后有效监管新机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统一反馈”的原则,建立由政府牵头,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水利(水务)、工信、交通、安全生产等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矿业权联合审查工作机制。在拟定矿业权出让计划建议、受理矿业权新立、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扩大勘查开采范围、扩大生产规模、变更开采方式、变更勘查开采矿种等相关申请登记业务时,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矿业权联合审查工作协调机构开展实地联合踏勘、联合审查工作。

    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前提下,各地对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精准扶贫易地搬迁、高速公路铁路等重大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砂石等矿产资源开发,要提前谋划、科学布局、统筹安排、改进服务、加快审批,切实做好矿产资源保障服务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审查责任

    县级有关部门要强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要求,认真开展实地联合踏勘、联合审查工作,依法依规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并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时不得将其他单位的审查意见作为本单位审查的前置条件。对于不予办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关部门未在要求的时限内提交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办理,造成的责任由相应部门承担。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报送(审查)矿业权出让计划、受理矿业权申请登记业务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审查)矿业权出让计划、受理矿业权申请登记业务时,应对县级开展联合踏勘、联合审查情况进行审核,未开展联合踏勘、联合审查工作,或者相关审查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补充。符合要求的,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报送(审查)矿业权出让计划、受理矿业权申请登记业务时应在报件中就联合踏勘、联合审查审核情况,是否同意办理相关业务提出明确书面意见,如无明确意见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退回补充。

    三、严格规划管控,规范开发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要精心做好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的衔接,注重矿产资源规划与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水利(水务)、工信、交通、安全生产等部门规划和国家、省产业政策的衔接,并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森林公园、重要湿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重要地区划定为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禁止开采区或限制开采(勘查)区,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内严禁新设矿业权。严格矿业权审查审批管理,已有矿业权在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达不到限制区准入条件的,依法不予办理矿业权扩大勘查开采范围、扩大生产规模、变更勘查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依法不予受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申请;矿业权到期,未征得各类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的,依法不予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各级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水利(水务)、工信、交通、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进行规划调整的,应及时将有关图文数据信息及批准文件告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需对矿产资源规划进行调整或修编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发布公告并按规定完成相应的规划调整或修编工作。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完成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主动向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部门及时告知规划(含图文数据信息)。在矿产资源规划进行调整或修编期间暂停受理相关矿区除矿业权延续(保留)申请外的其他业务。

    四、强化协调联动,促进共同监管

    切实加大对矿山企业的批后监管力度,将管理的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矿山企业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矿山企业存在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要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函告相关部门。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多个部门管辖的,应及时协调矿业权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查处。

    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工作要求,把完善矿业权实地联合踏勘、联合审查工作机制作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机制改革的关键性举措,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制定切合本地实际、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要勇于实践、大胆改革,不断总结经验,创新体制机制,全面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综合监管水平。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林业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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