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盗采盗挖行为不仅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安全,还对宝贵的矿产资源造成破坏。这些行为不仅触犯国家法律,更容易引发一系列不可预知的安全事故。
今年以来,全国已发生多起盗采盗挖致人遇难事件。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厉打击盗采盗挖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2025年9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扎实开展废弃矿洞排查封堵整治、严厉打击盗采盗挖行为的通知》。为使广大公众充分认识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严重危害,强化警示教育,普及法律法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策划制作了以案普法科普警示系列作品,呼吁大众共同抵制非法盗采行为,确保生命与资源的双重安全。
事件回顾
北京延庆高某非法开采石料
2013年至2021年间,高某在北京市延庆区千家店镇某村承包地内,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石料,用于铺设道路、对外出售。经专业机构测绘,高某在上述承包地内非法开采的石料系凝灰质粉砂岩,非法开采总量为9290.2立方米,涉案林地现场被碎石倾轧覆盖,林地生产条件遭到严重毁坏。其间,高某对外出售石料获利人民币106920元。
破坏生态,侵害社会公众利益
根据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证据,涉案区域所需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高达316565.31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达34160.66元,为此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支付鉴定费用4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因被告人高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赔偿部分修复费用的认罪悔罪情节,法院决定对其从宽处理。另外,被告高某未经许可擅自开采山石,改变自然地形地貌,破坏地表植被自然形态,致使山林地质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鉴于被告高某非法开采行为持续时间长、地域范围广、破坏程度大,法院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高某赔偿修复生态环境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费用以及鉴定评估费用的诉讼请求。

擅自开采使山林地质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审理现场
处罚结果
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并判决其赔偿修复生态环境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费用,承担鉴定评估费用,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