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鉴定、评估和矿权费用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工作方案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1-3-25 15:57:49   阅读次数: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工作方案

     

    发文机关:

    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财政部 , 国家能源局

    发布日期:

    2016.12.28

    生效日期:

    2016.1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国土资发〔2016〕195号

    效力层级:

    部委规章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6〕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能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的要求,现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落实。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2月28日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矿产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按照工作分工,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为目标,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开公示为基础,动态调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科学评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健全完善评估指标体系,构建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矿产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调查。将矿产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以采矿、选矿和综合利用为重点,构建科学调查方法和程序,明确调查范围,突出重点指标,完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以下简称“三率”)等指标体系,动态掌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2.坚持客观评估。明确指标要求,建立“三率”指标作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底线”和“三率”领跑者指标作为“高线”。通过企业主动公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信息、政府抽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方式,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可靠。

    3.坚持提升开发利用水平。构建企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有效机制,通过公开发布矿山企业达标情况,促进达不到“底线”的矿山创新应用先进技术整改,对于达到“高线”的企业,发布“先进名单”,提升矿山企业信誉。达到淘汰和约束落后,激励先进,总体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的目的。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成调查评估常态化、科学化、标准化和激励约束差别化的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基本建立主要矿种“三率”指标体系,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主要任务

    围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在采矿、选矿和综合利用的重点环节,解决“调查评估的内容、方式、指标要求和评估结果应用”等关键问题,划定两个“界线”(“三率”最低指标和领跑者指标),出台一个“办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一)明确调查指标。围绕反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的关键指标,重点了解矿山年度消耗(采出和损失)、保有的矿产资源储量,“三率”指标情况,矿产品的产量、质量,尾矿、废石堆存利用等数据,查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二)规范调查流程。矿山企业通过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填报并公开调查数据项。管理机关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结合重点区域、重要矿山和社会监督反映的问题,组织开展实地抽查。

    (三)合理划分职责。按照矿种全覆盖、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方案,确定任务分工,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其中国土资源部等部门重点负责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铀矿、稀土、钨矿等由部审批发证的调查评估工作(具体矿种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一致),其它矿种由省级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四)完善指标体系。在现有27个矿种“三率”最低指标基础上,研究制定领跑者指标。到“十三五”末,完成46个矿种“三率”最低指标和领跑者指标,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评估流程的评估体系。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更高的最低指标和领跑者指标。

    (五)科学合理评估。委托有关单位开展评估工作,将矿山的具体指标与“三率”最低指标和领跑者指标进行比对,确定达标情况,并开展综合评价,将同类矿山、不同矿种、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汇总分析,结合资源禀赋条件,确定不同矿山企业开发利用水平高低(排序)。委托第三方对开发利用水平的评估结果和效果进行评估。

    (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全面推进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管,公开调查评估结果,发布“先进名单”和“不达标名单”。进入“先进名单”的,在技术创新项目、绿色矿山建设等方面优先支持;列入“不达标名单”的,通过通报、约谈、纳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管理等方式,按照规定督促整改或惩戒。

    三、进度安排

    (一)2016年12月底前,上报工作方案。

    (二)2017-2018年,制定试点办法,开展试点。

    (三)2019年制定办法,在全国全面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际协调联动机制,及时研究重大问题,制定方案,联合发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协调推进重点工作。各地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统一调查评估要求,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建设稳定的专业调查评估队伍。充分利用和发挥国土资源系统现有的专业调查评估队伍作用,通过购买服务,公平公正选择第三方评估单位,确保调查与评估工作长期稳定开展。

    (三)建立稳定的经费渠道。国土资源部所需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各省及以下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调查评估工作的持续性和常态化。

    (四)加强配套政策研究。整合已有的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的激励约束政策,进一步加强经济、技术、法律、行政等协同激励约束机制研究,切实提出落地措施。

    (五)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加大舆论引导力度,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目的、作用的解读和宣传,引导矿山企业、社会积极参与调查评估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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