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鉴定、评估和矿权费用 中央财政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1-3-25 16:00:42   阅读次数:

     

    中央财政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发文机关:

    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

    2016.12.20

    生效日期:

    2016.1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国土资规〔2016〕19号

    效力层级:

    部委规章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19号

     

    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中央财政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20日

     

    中央财政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明确管理流程和各方职责,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纳入国土资源部部门预算管理的、中央财政地质调查项目。项目应独立编制实施方案、开展具体调查研究、完成明确的目标任务,并独立提交成果报告。一般工作周期为3年。

    第三条 地质调查项目围绕国家重大需求和国土资源中心工作,主要用于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地质调查,突出加强区域性基础地质调查、能源和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编制地质调查规划,审查年度工作部署、目标任务和项目计划,汇总编报年度项目预算,下达年度项目预算和计划,指导、监督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组织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 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是地质调查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提出地质调查规划和年度工作部署、目标任务,组织论证编报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负责地质调查项目实施日常管理。

    第六条 地调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和年度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组织论证项目任务目标和主要内容,编制项目预算,选择承担单位;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通过立项论证的项目,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统一纳入地质调查项目库,并按规定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及预算建议报国土资源部,纳入部项目预算库。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对年度地质调查工作部署、目标任务和项目计划安排进行审核后,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向财政部申报项目预算,并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下达项目计划。

    第八条 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项目预算和国土资源部下达的项目计划,地调局负责审定承担单位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地调局要建立权责统一、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项目管理运行机制,规范项目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程序,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建立项目进展报告、统计报告、财务报告和重大情况专报等制度,每年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财务执行情况正式报告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探索通过第三方对重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条 《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14〕1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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