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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6-5-26 10:49:03   阅读次数: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云国土资〔2016〕18号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省政府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11号)(以下简称《决定》)。为抓好《决定》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重要性

    近年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在促进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履职、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同程度上还存在着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等问题,一些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与部门存在利益关联,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加重了企业和群众的负担,扰乱了市场秩序,甚至成为腐败滋生的土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印发了红头文件,召开了专题会议部署和安排相关工作。目前,已完成了第一批108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涉及国土资源部门13项(详见附件)。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重要性,结合法治国土建设的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上来,齐心协力,贯彻落实好《决定》。各州、市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当地政府的安排,共同抓好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为全省跨越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管理

    (一)对于附件清单中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也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中介服务材料。

    (二)对于清单中明确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方案(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保留方案(报告)技术评估、评审的,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再增加或变相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逐步过渡为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并由审批部门支付。过渡期内,具体评审过渡方案由各业务处室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并报经批准后执行。

    (三)对于清单中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对各类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对于清单中保留的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承担的中介服务,属国土资源部和省厅依法认定资质资格的,有关处室应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公布之日起30日内在省厅网站上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中介机构目录清单、资质资格条件以及获取资质资格的方式和途径等有关信息。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各有关处室、事业单位要及时清理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并抓紧研究制定相应的操作程序和规则,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分类另行发布。各单位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国土资源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631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第一批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13项)

     

    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处理决定
    1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省国土资源厅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 号):四、规范报批要求:(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建设单位查询提供便利条件。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勘查矿产资源审批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 号):一、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扩大勘查范围、变更勘查矿种),需提交经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二、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应由具备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附件1)的要求编制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勘查实施方案,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查实施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3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勘查矿产资源审批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 号):(二)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整装勘查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矿业权设置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审批,其中涉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 号)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 号)规定的34 个重要矿种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报部备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或备案,不得新设低风险勘查和无风险矿种的矿业权,不得新设整装勘查区高风险勘查的探矿权,国家为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开展的勘查工作除外。各地应根据矿业权出让的需要,选择重点地区优先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行政审批部门应保证审批时效,及时批复。对各类已设矿业权,凡不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的,应按方案逐步推进矿业权整合,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理布局。涉及整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审批要件、办理程序、发证权限,以及相关优惠政策,按现有相关规定执行。整装勘查区内,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装勘查区暂停受理新立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22 号)要求,暂缓审批的已受理矿业权申请,如不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应按方案调整后进入审批程序
     不再要求申请人编制和提交矿业权设置方案
    4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开采矿产资源审批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54 号):一、申报。1.申报时间,凡需要评审矿产资源储量的单位或企业,须提前20 日向有关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申报,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评审机构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 日内应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2.申报材料,(2)有效勘查(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承担勘查工作的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 号):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技术要求。(一)基本要求:2、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和核实,对核实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负责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5编制无需汇交地质资料勘查矿产资源审批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探矿权人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51 号):三、《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与《意见表》是探矿权人履行申请放弃区块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凭证。探矿权人在申请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时,申请放弃的区块开展了地质工作的,应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申请放弃的区块没有开展地质工作的,应提交意见表。探矿权人未能按规定提交上述材料的,探矿权管理机关依法不予受理其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申请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无需汇交地质资料,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对现有的无需汇交地质材料的技术评估、评审
    6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审批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 号):三、推进矿业权出让转让进场公开。(二)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和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协议出让采矿权的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政务大厅和门户网站上公开,设立交易机构的还应在交易机构大厅中公开。公开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名称、申请矿业权的取得方式、申请的矿业权范围(含坐标、面积)及地理位置、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等。(三)委托交易机构寻找受让方和自行寻找受让方的矿业权转让一律在交易机构中进行公开交易,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交易机构的鉴证下进场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签订后,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主要事项应在交易机构大厅、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 号) 第八条:矿业权出让交易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固定交易场所或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互联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矿业权转让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固定交易场所或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互联网络交易平台上鉴证和公示。第十条:矿业权交易机构依据出让人、转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布出让、转让公告,编制招标拍卖挂牌相关文件。第三十四条:转让人、受让人通过矿业权交易机构协商议价或自行达成协议的,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鉴证下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转让人受让人主要事项公示无异议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5 个工作日内出具鉴证文书。第三十五条: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矿业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同时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矿业权交易机构交易大厅或互联网络交易平台公示交易结果和相关情况,公示期不少于10 个工作日;有必要采取的其他公示方式,公示期也不少于10 个工作日
    云南省矿业产权交易中心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 号)第五条:采矿人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 号): 一、今后,凡新建矿山申请采矿权时,申请人必须按《编写内容》的要求编报开发利用方案,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必须按《审查大纲》的要求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其作为采矿权授予中必经的、重要的程序,纳入采矿权审批的内部管理责任制中附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开采下列矿山、矿区和矿种的,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由具有国家批准矿山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编写:1.开采海域矿产资源;2.外商投资矿山企业;3.开采能源和金属矿产;4.上述之外的大、中型矿山。小型以下矿山企业的开发利用方案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设计能力的单位进行编写
    具有设计能力的单位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以委托具有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省国土资源厅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 年国土资源部第44 号令)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当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具有相应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以委托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9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 号令)第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上报复垦方案。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第二十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 号):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
    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10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开采矿产资源审批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 年第17 号):一、自2009 年7 月1 日起,新立探矿权登记申请和探矿权勘查范围变更登记申请,向国土资源部、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规定要件中,一律提交基于1980 西安坐标系测算的经纬度范围拐点坐标,同时需提交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行政部门签署的《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 号)
    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
    11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法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 年国务院发布)第二十条:报销矿产储量,应当经矿山企业地址测量机构检查鉴定后,向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行政法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 号)第四条:探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 号):9.矿山储量年报
    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
    12编制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国家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用地初审,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 号)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 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2 号)第七条: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申请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3编制闭坑(停采)地质报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 号)第三十三条: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68 号)第六条:矿山停采、闭坑,由矿山企业自行委托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闭坑(停采)地质报告
    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闭坑(停采)地质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闭坑(停采)地质报告的技术评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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