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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例发布为指引推动做好矿产资源保护工作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2-11-17 15:49:00   阅读次数:

     

    近年来,旺盛的市场需求导致矿产资源价格不断上涨,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不仅侵害国家矿产资源,还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容易引发地质灾害、安全事故。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做好矿产资源保护工作,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出于何种考虑?针对当前高发多发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这批案例具有哪些典型性和指导性?下一步,检察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进一步加强对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打击?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如何依法严惩非法采矿犯罪,确保打深打透?

    “这次发布的4件典型案例,都是近年来检察机关依法成功办理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典型意义的案件。”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这些案例充分表明,检察机关对非法采矿犯罪既保持依法严惩的坚决态度,也坚持依法办案、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客观公正立场。

    案例一是2021年3月长江保护法实施后,发生在长江上的一起特大非法盗采江砂案。“这起案件涉案人员多、地域跨度大、社会关注度高。为彻底摧毁该犯罪集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该案,在高效固定关键证据的同时,全力追缴违法所得,对其中有非法采矿前科的被告人,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追究其惩罚性赔偿责任,打准了这类逐利型犯罪的‘七寸’,实现了惩治和预防的双重目的。”苗生明表示,该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零容忍的态度。

    案例二中,吴某斌等人打着合法经营的旗号,以开采泥炭矿为掩护非法盗采煤炭,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包庇他们逃避监管,非法采矿长达7年有余,攫取非法利益3.6亿余元,给当地生态资源造成严重破坏。“这起案件集中体现了近年来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犯罪隐蔽性更强的特点。”苗生明介绍,针对以合法经营名义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具有隐蔽性强、查控难度大等特点,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客观性证据,及时追捕追诉漏罪漏犯。同时,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全方位追缴非法采矿犯罪违法所得,确保打深打透。

    案例三中,在高额利益驱使下,盗采海砂人员和一些航运从业者分工配合,共同作案。他们反侦查能力较强,加之采用“采运分离”“即采即卖”的方式实施犯罪,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不小的困难。据悉,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全力抓捕盗采海砂犯罪利益链条上的不法分子,对在共同犯罪中的运输、中介、收购人员,建议法院以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分子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各层级参与者的身份作用以及获利情况,认定主从犯,确保罚当其罪。为更好提升办理打击盗采海砂犯罪案件质效,检察机关还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及时出台指导规范侦办案件的文件,为推动此类案件常态化、规范化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对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打击过程中,如何准确认定罪与非罪?这批典型案例对此进行了具体指引。“案例四中,邬某存、任某本身并没有非法获取矿石资源的犯罪目的,而且将工程占地范围内采挖的矿石用于项目本身和公益性建设,有利于充分利用施工用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避免了资源浪费,符合节约资源的原则。但他们在超出项目用地范围的地方采挖矿石的行为则属于违法开采,且违法开采的数量没有达到构罪标准,属于行政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苗生明表示,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以检察意见的方式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对二人予以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社会普遍认知和评价标准。

    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呈现怎样的特点?

    记者了解到,2019年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案件批准逮捕8210件15253人,起诉10561件25649人,有力打击了犯罪。然而,这类犯罪呈现点多、线长、面广等特点,且手段不断翻新,屡禁不止。

    砂石是工程建设中最基本且不可或缺的建筑材料。在全国砂石价格上涨的背景下,非法盗采江砂、海砂犯罪有所抬头。记者注意到,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对此亦有涉及。那么,这类案件通常呈现怎样的特点?

    据介绍,从办案情况看,非法盗采江砂、海砂犯罪涉案人员多以家族、同乡等熟人关系为纽带,跟风作案现象较为突出。有的地方出现一人非法采矿获利后带动整个家族甚至同村多人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经对涉案人员的户籍进行比对,非法开采湖砂、河砂的人员主要为案发当地居民;非法开采江砂、海砂的人员多系流窜作案,但户籍也相对集中。

    “近年来,非法采砂已由早期的‘散兵游勇’‘单兵作战’逐渐发展成团伙作案。他们分工明确,形成了非法盗采、水上偷运、岸上分销的黑色产业一条龙。为逃避查处,他们‘即采即卖’,上下游人员之间不用见面即可交易。此外,无序、过度采砂不仅影响水生生物的栖息繁殖,也打破了水域内的生态平衡,造成水环境恶化。盲目开采江砂、河砂,会改变河床地貌地形,影响通航能力和通航安全,威胁防洪安全。”苗生明告诉记者。

    以往,由于海砂中的氯离子非常高,氯离子过量会使混凝土发生反应,造成钢筋被锈蚀,同时,氯离子还会使钢筋产生膨胀,从而使混凝土出现开裂,所以建筑工程一般不使用海砂,而是使用河砂。如今,有专门的脱盐清洗黑产业,使海砂中的氯离子短时间内得以降低。因销售环节不需要矿产资源来源的合法性证明,盗采的海砂便能顺利流入正规市场冒充河砂用于工程建设,给工程质量埋下安全隐患。

    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自然资源领域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惩“砂霸”“矿霸”,起诉非法采矿黑恶势力犯罪案件253件1960人;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对重大、疑难非法采矿案件挂牌督办、指定异地管辖,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如,案例一由最高检、公安部联合督办,共起诉33人,将该犯罪团伙彻底捣毁。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坚持对疑难、复杂的非法采矿案件提前介入,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证据固定等提出意见,确保精准打击;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及时移送“保护伞”线索。此外,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追捕涉案人员与查清涉案财产同步进行,有效防止犯罪分子转移、隐匿资产,运用追缴、没收违法所得等多种手段,彻底摧毁非法采矿的经济基础。

    “我们对破坏矿产资源犯罪行为造成公共利益损害的,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使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行业主管部门存在的管理漏洞,我们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促进源头治理。”苗生明表示。

    如何能动履职,扎实做好矿产资源检察保护工作?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

    这批典型案例坚持问题导向,立足解决办案部门取证、定罪、量刑等方面的困惑,兼顾展现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注重标本兼治,将能动履职和诉源治理理念贯穿检察履职全过程。同时,这批典型案例注重释法说理,详细阐述了非法采矿行为的危害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增强群众法治意识、预防违法犯罪具有警示教育作用。

    记者了解到,最高检第一检察厅通过前期大量调研发现,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存在取证难、定性难、量刑难等共性问题。下一步,检察机关如何全面深刻领会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扎实做好矿产资源检察保护工作?

    苗生明表示,具体来说:第一,联合深入开展自然资源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持续保持对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从严惩处力度。对于重大案件,采取指定管辖、提级侦办、异地交办等方式,依法严惩“砂霸”“矿霸”,形成打击合力。第二,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制发解答类意见等方式,着力研究解决司法办案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做好法律的衔接配套工作。第三,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自然资源、水利、海警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日常工作联络制度。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着力解决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等问题。第四,注重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衔接和协同,针对盗采矿产资源犯罪背后的监管手段有限、砂矿资源市场亟待规范等问题,注重标本兼治、诉源治理。第五,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坚持常态化走进乡镇、矿山等区域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持续发布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普法宣传,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震慑,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做好矿产资源保护工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支撑。

     

    作者:史兆琨

    来源:检察日报—最高人民检察院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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