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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来了!云南将打击整治这些行为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3-2-1 15:08:36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近日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工作方案,决定在全省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

    方案全文如下:

     

    云南省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深刻汲取2022年全省多起因盗采矿产资源引发的安全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更严格的要求、更严肃的态度、更严厉的措施打击整治和遏制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斩断盗采矿产资源牟利链条,切实维护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和安全稳定大局。

    (二)工作目标。按照“摸清底数、压实责任、严厉打击、标本兼治”的要求,党委、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压实州市、县、乡、村四级属地主体责任,以“零容忍”态度、“长牙齿”的硬措施,全面开展摸底排查,严厉打击整治盗采和越界开采、以探代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推动“僵尸矿”加快清零,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制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二、整治任务

    本次专项行动聚焦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排查打击整治以下六种情形:

    (一)擅自启封已关闭取缔矿井(硐)、废弃矿井(坑)和潜入已停工停产停建矿井(硐)盗采矿产资源。

    (二)在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

    (三)利用企业厂房和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非法小煤窑、暗堡等形式盗采矿产资源。

    (四)以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边坡治理、重点工程和公益性项目建设等各种名义掩盖盗采矿产资源。

    (五)在长江流域、赤水河流域、九大高原湖泊及各类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油气输送管道、铁路、公路等交通要道沿线盗采矿产资源。

    (六)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以及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

    三、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坚持问题导向,边摸排、边打击、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时间为2023年1月至12月。

    (一)动员部署,全面排查(2023年1月至4月)。各州、市要按照省级统一部署,及时召开工作动员部署会,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时间节点,细化责任分工和整治措施,全面启动专项行动。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加大对《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的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举报方式,畅通举报渠道,发动群众积极参与。

    各地要集中时间和力量,组织开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滚动式、拉网式、地毯式摸底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排查重点范围:

    1.对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矿山基础数据进行梳理,分别对生产、建设及停工停产停建矿山、历史废弃矿山(已注销矿业权)进行排查。

    2.对未设置过矿业权的盗采点,结合近三年内的矿产卫片图斑和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行动成果,重点对整治任务中明确的六种情形进行排查。

    3.对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的线索进行全面排查。

    排查相关要求:

    1.对历史上易发、频发的重点关闭废弃矿山和盗采点加大实地核查力度和检查频次。

    2.对排查摸底的情况登记造册,分类建立停工停产停建矿山违法开采、历史废弃矿山非法开采及未设置过矿业权的盗采点盗采矿产资源的问题清单和工作台账。

    (二)重点打击,集中整治(2023年5月至9月)。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有关部门力量,实施联合执法,强力推进综合打击整治,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惩重处。

    1.对擅自启封已关闭取缔矿井(硐)、废弃矿井(坑)的,通过炸毁或永久性封堵的方式进行彻底封堵,设立警示标语,有条件的地区安装摄像头进行全天候监控。

    2.对已停工停产停建矿井(硐)存在盗采隐患,有责任主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责任主体采取措施落实责任;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现一处、处置一处。

    3.对在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利用企业厂房和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非法小煤窑、暗堡等形式盗采矿产资源的,严格整治,根除隐患。

    4.对非法开采、运输、加工、囤放、销售矿产品的,由公安、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能源、林草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采取断电断水、强制拆除、捣毁设施等措施,对盗采工具、矿产品、运输车辆、设备进行没收、扣押、查封,没收违法所得。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全面总结,建立机制(2023年10月至12月)。系统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各部门“全链条”闭环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和常态化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机制;同步制定动态巡查、日常监管、线索举报等制度。加强行刑衔接,充分发挥司法机关重要作用,实现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长效常治。

    四、职责分工

    根据省人民政府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专题会议安排,此次专项行动由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督促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依法侦办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刑事案件,依法严厉打击严肃查处暴力抗法和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强化民用爆炸物品和氰化钠等化学药品购买、运输等环节的监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督促指导开采、加工矿产资源企业自查自纠,依法依规生产、加工矿产品。

    省财政厅负责指导省级相关职能部门统筹既有部门预算,保障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经费和举报奖励经费。各相关省级职能部门结合工作任务按照程序申报预算,省级财政审核安排。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起草整治方案,起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告。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重点对红河州开展全覆盖的专项督查。组织和指导督促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对涉矿行政案件进行查处,重大违法案件省级提级或联合州、市查处。积极协同机构编制部门,加快推进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改革,加强执法人员力量配置。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督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摸底排查,依法查处盗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它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督促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对运输盗采矿产品的行为,依法扣押无车辆营运证的运输车辆、船舶等工具。依法查处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行条件的行为,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及时将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省应急厅负责对非煤矿山生产、在建矿山进行分类指导,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落实兑现奖励经费,鼓励群众积极举报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矿山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线索,汇总移交省自然资源厅。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矿产资源法》对违法收购和销售矿产品行为进行查处。

    省能源局负责指导各级能源部门对煤矿山生产、在建及停工停产停建矿山进行分类,发现煤矿违法采矿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组织供电企业对矿山非法采选用电行为进行查处。

    省林草局负责指导各级林草部门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对盗采矿产资源涉及破坏、违法占用林(草)地等行为进行查处。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指导督促全省专项行动。

    五、保障措施

    (一)压实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党政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保障好本级开展专项行动必要的工作经费,压实州市、县、乡、村四级属地主体责任,确保整治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作。各级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动作为、协同作战,对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三)加强督导。各地要对本地区整治工作开展全面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及时整治到位。

    (四)加强宣传。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多种宣传手段,将盗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宣传到村到户到人,营造全民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五)严肃追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力的,倒查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排查整治工作中严重失职失责、瞒报漏报、整治不力、包庇纵容、弄虚作假的,移交有关部门严肃问责;对发现公职人员参与盗采或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便利,充当“保护伞”等违法违规违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六)报送情况。各州、市和涉及的省级职能部门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分别经州、市政府和省级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按时间节点分别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应急厅。各州、市实施方案于2023年1月31日前报送;各州、市和省级部门工作月报于次月5日前报送;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来源: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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