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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法律红线,这些行为不可取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4-6-13 15:47:22   阅读次数:


    未经批准毁林修路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2018年3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徐某成承建陕西省商南县赵川镇文化坪村某标段道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涉案道路所在区域内的林地,并采用爆破、挖掘等方式施工,造成林地上原有植被大量毁损。经勘验,被告人徐某成共占用国家重点公益林、用材林林地62.66亩,毁坏程度为重度。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商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达62.66亩,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综合考虑涉案道路工程的性质,以及被告人徐某成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林地上的林木等植被承载着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汇聚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在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之下,森林植被作为重要的“碳汇”资源,对实现“双碳”目标也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林地原有植被直接影响林地生态系统的结构和生态功能的有效发挥,是评价林地“毁坏”及其程度的依据之一。本案造成原有植被大量毁损、被占林地重度毁坏后果,是典型的非法占用林地犯罪。而且,行为对象兼具公益林地和用材林地,生态价值较为重要;行为手段采用爆破、挖掘方式,对土壤功能、质量以及地上植被破坏更加严重。

    破坏农用地既担刑责也担民责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2020年年初,被告人宋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将其承包的位于沂源县某村的林地平整并铺设沥青铣刨料,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存放建筑设备等。经鉴定,宋某某铺设沥青铣刨料面积20.28亩,占用林地面积20.23亩,林地保护等级为Ⅳ级。检察机关以宋某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破坏生态环境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沂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宋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修复非法占用农用地区域的生态环境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宋某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令宋某某于2023年3月31日前根据《沂源县某村损毁土地生态修复工程设计》的方案对被破坏的农用地进行生态修复;若不如期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51万元。

    本案系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林地是依法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保证林地专门用途,对于有效保护地上原有植被,维持森林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从而确保森林资源发挥应有的生态功能,至关重要。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依法定罪处罚的同时,判令其对被破坏的林地进行修复,彰显了依法严惩非法占用林地犯罪、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筑牢绿色生态屏障的坚定立场。

    保护区内非法占地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2022年上半年,侯某祥在明知华容县注滋口镇新发村新安外洲属于湖南省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且该区域内禁止进行开垦种植的情况下,仍邀懂农业种植技术的被告人肖某明一同在保护区内种植农作物,并承诺赚钱后分钱。两人商议决定在该区域内种植小麦,由肖某明负责种植的具体工作,侯某祥负责协调关系及处理因抢占土地可能引发的纠纷。2022年10月30日至11月1日,被告人肖某明购买了小麦种子,然后安排旋耕机和无人机同期进场,共计开垦土地面积322.5亩,种植小麦种子4000公斤。2022年11月1日,华容县注滋口镇政府工作人员得知该情况后,立即赶到现场对开垦土地种植小麦的行为进行了制止。小麦种下后,被告人侯某祥、肖某明会经常到小麦地看看,并驱赶吃小麦的鸟类。2023年1月,两人商议要对小麦进行施肥。被告人侯某祥购好肥料后,联系无人机对小麦进行空中施肥。2023年3月,华容县注滋口镇政府工作人员得知种植小麦的生长情况后,立即电话通知侯某祥,告知自然保护区的湿地上不能种植农作物,责令侯某祥立即将已经种植生长的小麦青苗全部铲除。侯某祥接到通知后,仅有选择性地铲除了约40亩小麦青苗,并拍摄了铲除的部分小麦青苗照片发给了政府工作人员,谎称已将种植的小麦青苗全部铲除。待5月中旬小麦成熟后,被告人侯某祥和肖某明立即雇请收割机收割小麦并予以销售。2023年5月17日在收割过程中,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

    经司法鉴定:被告人侯某祥和肖某明共开垦湖南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面积为322.5亩。两被告人开垦种植小麦的行为,造成自然保护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苍耳大量繁殖严重破坏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生态环境。案发后,被告人侯某祥和肖某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华容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侯某祥4万元犯罪所得和销售小麦的未结账款5.14万元,共计9.14万元。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侯某祥、肖某民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已达成由侯某祥、肖某明连带分期赔偿因其在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垦种植小麦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4.05万元的调解协议。

    华容县人民法院认定,侯某祥、肖某明犯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侯某祥犯罪所得人民币9.14万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认罪服判,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因被告人在自然保护区种植小麦而引发的破坏自然保护地的典型案件。被告人在湖南省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种植小麦的行为造成自然保护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苍耳大量繁殖,严重破坏了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生态环境。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作为我国第一批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保护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调节径流、改善水质、调节小气候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有效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彰显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筑牢国家湿地生态安全司法屏障的决心和成效。

    破坏湿地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2022年,被告人许某、朱某娃与武某斌、杨某强(已判刑)在淅川县某乡某社区丹江河滩上种植玉米。杨某强在旋耕许某种植的河滩地过程中,被他人制止并报案。经公安机关会同河南丹江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勘验,并经被告人朱某娃确认,许某、朱某娃等人种植玉米的河滩面积为108.4亩。该河滩在2007年4月6日被国务院确定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于缓冲区。经鉴定,许某等4人破坏湿地108.4亩芦苇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49万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朱某娃主动向检察机关缴纳生态赔偿金47.71万元。

    淅川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许某、朱某娃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与他人共同商议后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施开垦种植农作物行为,破坏湿地面积108.4亩,导致湿地以及湿地生态修复项目种植芦苇毁损,造成严重后果,许某、朱某娃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朱某娃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8000元;二被告人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生效。

    本案是河南首例破坏自然保护地犯罪案件。丹江口水库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源头和主要水源地,丹江湿地2007年4月被确定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水质保护具有重要作用。但长期以来,部分群众对丹江湿地的生态功能缺乏认知,还停留在河滩地、消落地的观念上,并在经济利益驱动下擅自开垦并种植农作物。本案中,为增强群众的生态环境意识,人民法院到案发地巡回审判,当庭公开宣判,并针对群众的错误认知进行讲解,采取以案说法方式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宣扬保护湿地的价值和意义。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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