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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召开全国矿山事故警示教育视频会议的通知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1-5-25 16:25:54   阅读次数: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

    召开全国矿山事故警示教育视频会议的通知

     

    矿安综函〔202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局机关各司,有关中央企业:

      定于2021年5月26日(星期三)下午3时召开全国矿山事故警示教育视频会议,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长黄玉治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集中观看矿山重大事故警示教育片,深入剖析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增强矿山安全预防的使命感紧迫感,提高防范矿山安全重大风险的执行能力,研究部署汛期矿山安全防范及近期重点工作,强化矿山安全工作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会议地点及参会人员

      (一)应急管理部21号办公区A511会议室。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领导,安全总监,局机关全体干部;在京重点矿山企业(名单见附件1)总部分管负责人、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市(地)、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分会场。

      各省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处室全体人员;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在应急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相关业务处室全体人员。

      有关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在应急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全体人员。

      中央企业下属非煤矿山企业和各省属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辖区正常生产建设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及驻地监察分局分会场。

      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职责不在应急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相关业务处室全体人员,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全体监察人员。

      有关产煤地区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职责不在应急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全体监察人员。

      中央企业下属各涉煤企业和各省属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辖区正常生产建设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将本通知转送监管职责不在应急管理部门的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通知所属监察分局参会,并安排监管职责不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就近参会。请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通知本地区有关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参会,并安排非煤矿山企业就近参会。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通知。

      (二)请国家局机关各司、在京重点矿山企业将参会人员名单,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监局和监管职责不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别将参会的本单位负责人名单,于5月26日(星期三)上午10时前报送至国家矿山安监局事故调查和统计司(联系人及电话:苗耀武,010-64463973,64464296<传真>,电子邮箱:sgdcc@163.com)。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不能参会的,请书面说明原因。

      (三)各会场要严格落实地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落实落细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拟参会人员会前14天如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疫情严重地区人员接触史、疫情严重地区驻留史,以及会前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任何疑似情况的,应更换参会人员。

      (四)请应急管理部通信信息中心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通知各分会场按照要求开机调试。

      (五)请参会人员提前10分钟进场,严肃会议纪律和会场秩序,确保会议效果。

     

      附件:

      1.在京重点矿山企业名单

      2.参会报名回执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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