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并办理登记。探矿权申请人办理探矿权新设登记时,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方面材料: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申请人须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发的格式文本,根据探矿权申请实际情况填写。
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文件。申请人应根据勘查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勘查工作计划;委托外部单位实施勘查的,还应签订委托勘查合同。
勘查实施方案及评审意见。申请人应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要求》等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书。
勘查项目资金来源文件。一般提供银行资金证明,资金额度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
主体资格文件。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探矿权新设登记申请进行调查和初审后,形成书面意见。
探矿权出让合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探矿权的,按照出让文件和成交确认书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符合协议出让情形,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出让机关和申请人按照约定条件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
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证明材料。申请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探矿权的,应按照成交确认书和探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通过协议出让取得探矿权的,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金额,申请人按照探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申请人上述资料齐备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受理探矿权新设登记申请,并在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公布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供稿: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永高律师团队
来源:中国矿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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