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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矿律师呼吁:应对非法采矿罪予以明确司法解释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3-6-27 10:34:13   阅读次数:

      

    中国工程院非法采矿研究课题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自然资源战略发展研究院等近日联合召开研讨会,重点关注非法采矿罪扩大化相关问题。

    在研讨会上,针对非法采矿罪的认定,中国工程院战略研究咨询项目《保障我国矿产资源安全的政策研究》矿法修改课题组、中国地质大学和曹旭升矿业律师团队提交的研究报告称,非法采矿罪是专业性要求极高的涉矿高发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各方对开采行为的合法与非法、矿与非矿、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等争议较大,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标准不一。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自然资源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曹旭升表示,由于非法采矿罪尚无明晰的司法解释,各地对非法采矿行为的理解、把握不一,同案不同判较多。

    全国政协委员、最高法特约监督员马海军表示,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曾提交关于正确认定非法采矿行为解释《刑法》第343条的提案,其中提出两个建议,一是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343条中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予以立法解释;二是要求“两高”对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完善关于非法采矿罪的司法认定,调整量刑起点。提案提出之后也获得了立案,目前正在办理过程中。

    针对避免非法采矿罪扩大化,会议建议,一是要对非法采矿行为做出立法解释,将按备案登记的方案或设计进行施工的行为、超生产规模开采的行为、矿区范围内的开采行为、按行政机关许可开采的行为、行政机关原因导致越层越界行为等,均排除在非法采矿行为之外;二是建立非法采矿案件矿业专业陪审员出庭制度;三是建立非法采矿案件鉴定人和专家证人(专家辅助人)依辩护人或当事人申请应当出庭制度;四是建立非法采矿罪办案人员集中培训制度,提升办案人员的涉矿专业素养,有利于甄别和查清事实,从而正确适用法律。

     

    作者:刘晓慧

    来源:中国矿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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